(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艳芳与何敬恩、高艳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芳,何敬恩,高艳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19号原告:陈艳芳,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敬恩,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高艳冰,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陈艳芳诉被告何敬恩、高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艳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为596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985元,由原告陈艳芳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审 判 员 陶香琴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