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绍猷与王家谋、王家雄附随义务赠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猷,王家谋,王家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王绍猷。被告王家谋。被告王家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猷诉被告王家谋、王家雄附随义务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2015年4月4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程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