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崔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崔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张xx。被告崔xx。委托代理人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崔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免收。审 判 长 徐晓华代理审判员 张诗沅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