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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学文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何亭、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文,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何亭,周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06-2号原告:杨学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被告:何亭,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周静,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文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何亭、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文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何亭、周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杨学文承担。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侯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