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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廖石长、樊敏与淮南新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石长,樊敏,淮南新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廖石长,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樊敏,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同上。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新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孙桂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怡文,该医院医教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顾彬,该医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石长、樊敏诉被告淮南新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石长、樊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石长、樊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石长、樊敏负担。审 判 长  任金阳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