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山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陈山。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广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山与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