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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何翠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建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倪开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锦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赵世斌审 判 员  华 军代理审判员  钟 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