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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立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河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河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31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吕毅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河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7108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石家庄天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中恒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710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石家庄天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塘镇楼家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2006)第35-20**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张进生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