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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汉)民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鲁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汉)民重字第12号原告:崔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鲁某,女,汉族,1936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乐亭县。原告崔某与被告鲁素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鲁素霞对一审判决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慧洁审 判 员  么聪煜助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