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汉)民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鲁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汉)民重字第12号原告:崔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鲁某,女,汉族,1936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乐亭县。原告崔某与被告鲁素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鲁素霞对一审判决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慧洁审 判 员 么聪煜助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