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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延斌与陈明锦、蔡焰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斌,陈明锦,蔡焰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孙延斌,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兰永华、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锦,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蔡焰钗,女,汉族,住闽侯县。联系方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斌诉被告陈明锦、蔡焰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03元,减半收取99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心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