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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谭振猛,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覃明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