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谭振猛,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韦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胤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覃明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