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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仲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淄博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孙树常、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仲保字第5-1号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责人:田福生,行长。被申请人:淄博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常,董事长。被申请人: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春,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树常。被申请人:张丽。提请人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淄博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孙树常、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请求保全的申请,提请人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孙树常、张丽价值18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并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孙树常、张丽银行存款1850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再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