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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庆福与广州市华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陈庆福,男,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0102。被告:广州市华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时代TIT广场*栋301。法定代表人:胡正旺。原告陈庆福诉被告广州市华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晨信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巧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华晨信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广州华晨信息公司张学明经理电话通知我,于3月12日下午1点20在珠海市吉大路怡景湾大酒店参加会议,是扶持中小企业的会议。随后又发短信告知地址和我的参会编号,发短信人是张学明,手机157××××4878。我准时到会,会议内容“动员参加建立手机网上平台”,并举例,如注册“掌上服装”、“掌上酒店”、“掌上服务”等,宣传说:建立平台后,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就能获取丰厚经济回报,只要有人点击,点击一次1元钱。下午5点多会议结束,因会议内容与我期待的完全不同,无意参加所谓的平台建立,起身欲走之际,梁秀杰小姐找到我,动员我参加。我说:对这个领域我不熟悉、外行,我们是搞环保能源的。她说:没关系,我们可以帮你们搞,提出注册“掌上柴油”平台,费用1.8万,我先交了3000元,余下1.5万几天后交付。回来后与合伙人商量此事,合伙人说:查柴油及相关内容,点击百度有关柴油信息,尽收眼底,用电脑或手机都能查到,什么“掌上柴油”是个虚拟的伪命题,是个骗局。于是第二天上午(3月13日)立即给梁秀杰(手机186××××5889)电话,表明不参加建立手机网上平台决定,要求退款。对方说不能退,我说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能退,买机票、火车票都能退,你们有什么理由强迫我参加。对方无言以对,就是不退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收取的3000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短信内容;2.收据;3.张启东、梁秀杰的明信片。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员工张学明通过其号码为157××××4878的手机向原告发送短信,邀请原告参加3月12日下午1点20分在珠海怡景湾酒店召开的会议。原告按照通知的时间到会。原告称会议内容为“动员参加建立手机网上平台”,并举例如注册“掌上服装”、“掌上酒店”、“掌上服务”等,宣传说“建立平台后,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就能获取丰厚经济回报,只要有人点击,点击一次1元钱。”原告还称当天下午5点多会议结束时,被告员工梁秀杰动员其参加,提出注册“掌上柴油”平台,费用1.8万,原告遂先预交了3000元,余下1.5万几天后交付。后来不想参加,要求退款未果。原告向被告交付3000元,提供了向被告刷卡付款的支付凭证及被告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审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000元作为开通“掌上柴油”平台的部分服务费用,在未完成整个合作业务时,原告反悔要求终止合作退还已交款项,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及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视为被告同意退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华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庆福退还人民币3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