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黄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范秀玲与胡占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玲,胡占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范秀玲,1978年2月12日,职员。被告:胡占伟,1979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玲与被告胡占伟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秀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秀玲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齐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