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范秀玲与胡占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玲,胡占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范秀玲,1978年2月12日,职员。被告:胡占伟,1979年9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玲与被告胡占伟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秀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秀玲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齐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