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川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少安与青川县川联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安,青川县川联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安,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川县川联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班军,该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少安与被执行人青川县川联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到期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