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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小杨,男。被告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俊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