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53号原告曾某甲,男,汉族,1970年09月16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曾某甲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诉称,原告于1998年5月在东莞开店时认识被告,后俩人相恋。1999年春节,双方回响水同居生活。2000年4月20日,生育了大儿子曾某乙。2001年7月30日,生育了二儿子曾某丙。2008年1月11日,在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登记结婚。全家在湖镇圩镇居住生活,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俩人发生矛盾。2012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2014年2月18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6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判决至今,被告一直未露面,未有任何和好的表示。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二年多,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儿子曾某乙、曾某丙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儿子曾某乙、曾某丙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曾某甲提供了下列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明;结婚证书;(2014)惠博法湖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甲、被告徐某某于1998年5月相识后相恋,于1999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00年4月20日生育大儿子曾某乙,于2001年7月30日生育二儿子曾某丙。2008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5月,原告认为被告有出轨行为,两人因此发生矛盾,并称被告自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惠博法湖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双方分居超过两年,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提出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生有二子,感情基础较好,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出轨行为,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进行沟通交流,处于分居状态,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抚养小孩曾某乙、曾某丙,鉴于两个小孩长期和原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曾某甲与被告徐某某所生小孩曾某乙和曾某丙由原告曾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刘焕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