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陈志新,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柯国松(特别代理),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新大街中路147、14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904227-0。负责人林增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