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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义、赵新杰、赵凤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义,赵新杰,赵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4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光葵,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义,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新杰,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凤云,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义、赵新杰、赵凤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