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安溪县雄枫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谢金镇、谢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安溪县雄枫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谢金镇,谢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安溪县雄枫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法定代表人:谢少雄。被执行人谢金镇,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启民,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与被执行人安溪县雄枫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谢金镇、谢启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燕要求被执行人安溪县雄枫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谢金镇、谢启民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金镇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短时间内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