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晓与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639-1号原告潘晓,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莲,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潘晓与被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本院于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经审查2014年2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作出百公右立字(2014)00472号《立案决定书》以原告潘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苏海龙行贿进行立案侦查。现该案仍在侦查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玮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