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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晓与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639-1号原告潘晓,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莲,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潘晓与被告百色市必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本院于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经审查2014年2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作出百公右立字(2014)00472号《立案决定书》以原告潘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苏海龙行贿进行立案侦查。现该案仍在侦查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玮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