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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3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某同意给被告刘某某和好机会,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