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治平诉被告王峰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平,王峰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张治平。被告王峰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平诉被告王峰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治平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颜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