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贵海诉被告张惠洁、被告丁建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海,张惠洁,丁建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赵贵海,男,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德胜街。被告张惠洁,女,1961年出生,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丁建石,男,1961年出生,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海诉被告张惠洁、被告丁建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贾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