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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贵海诉被告张惠洁、被告丁建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海,张惠洁,丁建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赵贵海,男,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德胜街。被告张惠洁,女,1961年出生,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丁建石,男,1961年出生,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海诉被告张惠洁、被告丁建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贾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