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国俊诉被告临夏县漠泥沟苏海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俊,临夏县漠泥沟苏海建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201号原告谢国俊,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8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白立新,临夏县司法局红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夏县漠泥沟苏海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马胡赛尼,男,回族,生于1968年2月3日,高中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新集镇新集村大直路直下社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俊诉被告临夏县漠泥沟苏海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国俊承担。审 判 员 马玉林审 判 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