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彩云与候小成、李广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刘彩云,被执行人候小成被执行人李广宁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彩云与被执行人候小成、李广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庆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候小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文君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候小成支付赔偿费16379.70元(已付200元),被执行人李广宁赔偿各种损失38219.40元(已付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09年8月5日再本院主持协调下,被执行人李广宁与申请执行人刘彩云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广宁亲属代李广宁支付刘彩云各项损失15000元,下余16219.40元,申请执行人刘彩云自愿放弃。现李广宁亲属已代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候小成在审理过程中支付200元后,因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于2009年8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候小成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候小成的家属已将应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庆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彩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作出的(2003)庆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