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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岑世坤与陆星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世坤,陆星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岑世坤。委托代理人王柳青,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星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世坤与被告陆星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已经全部还清借款,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世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岑世坤负担。审判员  谭献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季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