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水君、胡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周水君,胡蝶,戚建波,张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立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水君,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蝶,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建波,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娟娟,住慈溪市。执行担保人:周水听,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9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水君、胡蝶、戚建波、张娟娟、周水听(2014)甬慈商初字第171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