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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谭爱桃与湘潭九华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爱桃,湘潭九华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94号申请人谭爱桃,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湘潭九华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朱伟。被申请人朱伟,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谭爱桃因与被申请人湘潭九华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爱桃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湘潭九华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伟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谭爱桃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湘CC3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湘CSX**号牌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爱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九华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伟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谭爱桃名下湘CC3X**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湘CSX**号牌轿车。申请人谭爱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