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风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玉钢,董事长。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上诉人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被上诉人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18万元;二、被上诉人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签订之日起60日内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诉人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履行18万元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不再有任何纠纷;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809元,由上诉人开封市美林封装有限公司负担4031元,被上诉人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7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上诉人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274元,被上诉人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31元,减半收取2015.5元,由上诉人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利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开封市美林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331.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青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