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飞与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杜飞。被告杨海军,1972年1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飞与被告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海军在本院帐户上应得的执行款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海军在本院收转执行款帐户中应得的执行款中的21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0元,暂由原告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