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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秋艳诉被告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艳,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吴秋艳,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吉日格朗大街***号。被告海山,男,39岁,蒙古族,牧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都日本格尔嘎查。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秋艳诉被告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秋艳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山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吴秋艳负担。审判员  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福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