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臧宝光与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洪全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宝光,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洪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19号原告臧宝光。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董事长。被告赵洪全(泉)。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臧宝光与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洪全(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洪全(泉)的款项24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