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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雅敏、王小波与王小波、王章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雅敏,王小波,王章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曹雅敏。被告:王小波。被告:王章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雅敏诉被告王小波、王章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雅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雅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雅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曹雅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