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雅敏、王小波与王小波、王章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雅敏,王小波,王章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曹雅敏。被告:王小波。被告:王章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雅敏诉被告王小波、王章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雅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雅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雅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曹雅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