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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梁堤头镇吴楼隅首东路19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03157024。被告:徐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