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梁堤头镇吴楼隅首东路19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03157024。被告:徐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