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阿林油漆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淳中路6号。负责人张卫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建,公司法务。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寿明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建,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阿林油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望亭路488号1幢2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生长红,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阿林油漆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上诉人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