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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贺飞与被告李壮伟、张有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李壮伟,张有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48号原告:贺飞,男,1980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李壮伟,男,1964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张有方,男,1954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与被告李壮伟、张有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壮伟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壮伟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