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5日,商厦员工。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2日,公司员工。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门涛;被告焦某某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3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焦某甲。婚后二人感情尚可,但随着双方婚后了解加深,发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我不够关心,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后被告一心沉迷网络游戏,不能照顾家庭,为此我们争吵不断,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女焦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自承担一半至其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判决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约35万元)平均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一直对原告倍加关心,我也并未因打游戏耽误家务,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2013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27日生育一女焦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谈婚至登记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感情尚有修复可能,且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双方均应以积极沟通化解分歧,互谅互让,珍惜婚姻家庭。故对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人民陪审员 沈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