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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学均等与汤海兵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学均,汤仕成,汤才佳,李坤志,周素碧,毛朝洪,汤仕伟,汤建明,顾东,李小兵,文丘林,李仕明,汤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汤学均,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汤仕成,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英华,男,生于1969年8月2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汤才佳,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坤忠,男,生于1963年8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坤志,男,生于1956年7月1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素碧,女,生于1966年10月1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毛朝洪,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汤仕伟,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汤建明,男,生于1961年5月2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顾东,男,生于1981年8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小兵,男,生于1968年9月2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文丘林,男,生于1963年7月2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仕明,男,生于1960年10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汤海兵,男,生于1986年11月2日,哈尼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学均等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347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汤海兵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龚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