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舒林轶与曾团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舒林轶。被告曾团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6楼。负责人:杨新。原告舒林轶诉被告曾团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舒林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林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月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冯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