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信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韩瑞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