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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信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韩瑞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