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桂枫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吴波。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陈桂枫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桂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