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众云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乐众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37号之一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梁平。委托代理人:周丽,系该司职员。被告:北京乐众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乐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乐众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觉归还此案所涉合同款项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财产保全费3250元,均由原告广州新太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舜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