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辉与被告禹磊、驻马店市益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空军、潘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禹磊,驻马店市益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空军,潘云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李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禹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驻马店市益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空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潘云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禹磊、驻马店市益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空军、潘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新年审 判 员 赵学广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