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乙震与曾志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震,曾志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陈乙震。被告曾志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乙震与被告曾志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乙震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志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乙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乙震撤回对被告曾志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乙震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