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周亚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玲,周亚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玲,女,锡伯族,系艳玲幼儿园园长,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楠,女,汉族,系博海幼儿园老师,住址辽宁省朝阳县。上诉人李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周亚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艳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艳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艳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那 卓审判员 吕 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