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岩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张岩,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岩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的项目汇通名城6-10#楼在建工程(价值约3500万元),并由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兴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的项目汇通名城6-10#楼在建工程(价值3350万元部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张岩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