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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海成与朱金兵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成,朱金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杨海成,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生,住丹阳市埤城镇。被告朱金兵,男,汉族,1968年8月7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张旭立,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成与被告朱金兵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金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成撤回对被告朱金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杨海成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