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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胜梅与宋庆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胜梅,宋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邓胜梅,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振杨,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系邓胜梅之夫。被执行人:宋庆明,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曲斌,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邓胜梅与被执行人宋庆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胜梅以本院(2011)莱州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庆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庆明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