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7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x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7777号申请人曹x1,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申请人曹x2,女,1956年5月9日出生。申请人曹x3,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2015年5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曹x1、曹x2和曹x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曹x1、曹x2和曹x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7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被申请人曹x2、曹x3自愿放弃对父母曹x4、王x房产继承权。二、申请人曹x2、曹x3同意将曹x4位于昌平县x镇x号院x单元x层x号,面积32.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昌更成字第x号】的房产由曹x1继承。三、曹x1继承该房产后,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曹x1自行承担。2015年5月6日,曹x1、曹x2和曹x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x1、曹x2和曹x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曹x1、曹x2和曹x3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自